异地就医备案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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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范围

1.参保人员因公在外地长期工作6个月以上的。

2.参保人员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取得居住地户籍或根据居住证管理规定取得居住证(或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下同)。

二、所需材料

(一)新增业务

1.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

(1)相关证明资料业务流程

a.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属事业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机关、中直单位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属社会团体的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明;无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租柜协议(加盖公章)等辅助证明材料。

b.属劳务派遣性质的单位,派遣方与用工方签订的派遣协议中明确工作地点的,应提供派遣协议(加盖公章),没有明确工作地点的,应由用工方出具异地工作的书面证明(加盖公章)。

c.单位驻外工程施工情况说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2)参保人及经办人身份证。

2.长期异地居住人员

(1)居住地户口簿(居住地身份证)或居住证。

(2)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托人身份证。

(二)暂停/开通业务

无。

(三)变更业务

无。

(四)延期业务

同新增业务。

三、办理流程

经办人或参保人在省直医保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并上传所需材料原件扫描件,由省医保局进行审核。

四、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五、办理方式

网上申报,登录省直医保网上服务大厅单位或个人登录界面进行申报。

六、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七、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431-96618;系统故障电话:0431-80575821。

八、注意事项

1.变更就医地按新增办理。

2.异地就医业务审核通过后,异地就医待遇生效,本地医保待遇封锁。

3.在职人员取得就医地户籍、退休人员取得就医地户籍或居住证的,异地就医待遇长期有效;在职人员取得就医地居住证的,居住证有效期即为异地就医有效期限。

4.长期异地就医有效期到期后仍需继续异地就医的,应办理事前核准手续。如到长期异地终止日期,未再继续申请延期的,异地就医待遇自动终止,本地待遇自动生效。

5.当年发生的非直接结算医疗费请于次年3月31日前到省直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申请报销,逾期视为个人放弃该权利。

转自吉林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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